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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杨阳、张炎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杨阳,张炎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赵良刚,该行行长。被告:杨阳,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张炎炎,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杨阳、张炎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阳、张炎炎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