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福来与赵爱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来,赵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来。被执行人赵爱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爱云及其夫李永起(生前)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二、查封期限为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