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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黄少应与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应,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黄少应,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毕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超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被告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西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文。被告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华安汽修厂门口。法定代表人范洪文。被告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四环XX物流园1号楼1401号。法定代表人郭慧。原告黄少应与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应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应撤回对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少应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