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瑞峰,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潇军,董事长。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菅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