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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岳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717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住库尔勒市。被告岳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想与被告岳某协商解决,故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任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