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岳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717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住库尔勒市。被告岳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想与被告岳某协商解决,故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任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