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亚军、任小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16-1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甲,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绥德县人,系刘某某之妻。绥德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绥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任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绥德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任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新支行开有账户,现需对该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任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新支行账户及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限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