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善孝与方井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善孝,方井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曾善孝,居民。被告方井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善孝诉被告方井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善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善孝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