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村民委员会与王英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法定代表人王少峰,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英立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9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起诉时并不在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居住,上诉人现居住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小区1-6-102,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92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王英立是我们村村民,其户口、责任田、房子等都在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上诉人将被上诉人房子拆毁,在村委会院子内建了非法建筑,侵权行为地在邸村乡留百户村。请求维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1、要求上诉人王英立拆除其非法在村委会院子内垒的围墙、管道沟等,恢复村委会院子的原状;2、赔偿因拆毁村委会库房、围墙、厕所、卫生室等建筑及锯倒村委会院内17棵树等给村委会造成的损失。本案属于不动产恢复原状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雅莉审判员王志强代理审判员赵孟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