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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门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门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