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门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门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