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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英诉被告刘俊杰、刘俊敏、王长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英,刘俊杰,刘俊敏,王长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马金英。被告刘俊杰。被告刘俊敏。被告王长功。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金英诉被告刘俊杰、刘俊敏、王长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