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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青与张玉天、杨平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张玉天,杨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女,1977年4月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玉天,男,195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平香,女,1951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青申请执行张玉天、杨平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执证字第44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玉天、杨平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天、杨平香于2015年3月1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玉天、杨平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天、杨平香名下银行存款201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