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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顺与门松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门松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杨顺,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门松杰,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诉被告门松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杨顺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代理审判员 安 宁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