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炜与李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炜,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60-2号原告:江炜,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文东,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安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