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炜与李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炜,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60-2号原告:江炜,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文东,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安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