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好、李洪山、李和书与被执行人张艳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好。申请执行人李洪山。申请执行人李和书。被执行人张艳景。申请执行人李好、李洪山、李和书与被执行人张艳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娄底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娄仲调冷交字(2015)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娄底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娄仲调冷交字(2015)93号调解书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学军审判员 刘景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胜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