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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7号原告胡某某,女,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