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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与黄宏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黄宏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03号原告: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炳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倩雅,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宏彪,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诉被告黄宏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宏彪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撤回对被告黄宏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港南家居花卉基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