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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思琪与蔡琼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琪,蔡琼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周思琪,女,2007年2月2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中青,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蔡琼英,女,1982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琪与被告蔡琼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琪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思琪负担。审判员  汪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