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思琪与蔡琼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琪,蔡琼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周思琪,女,2007年2月2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中青,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蔡琼英,女,1982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琪与被告蔡琼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琪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思琪负担。审判员 汪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