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汪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汪善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告汪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一元减半收取计五十五元五角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瑞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