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王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吕某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乙,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系吕见平之妻。委托代理人马风林,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见平、王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年老体弱,生活需要依靠,故在2001年4月16日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在履行该协议期间,二被告拒不按协议履行赡养原告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01年4月6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2、被告立即将其居住使用原告的楼房3间及原告其他财产交还给原告;3、被告将其代领原告的工资10000元立即交给原告。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与事实不符,二被告已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事实上双方共同生活了十五年,我方不同意解除协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6日,遗赠人吕某甲因年老体弱、生活无依靠,经与扶养人张见平、王某协商后,双方自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一、遗赠人今后由扶养人进行扶养,扶养人负责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二、在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并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人同意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如下,平房3间、瓦房6间、楼房3间等……。当日该《遗赠扶养协议》在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张见平更名为吕见平。协议履行期间2014年冬,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2001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已履行十余年,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产生矛盾纠纷,双方应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处理。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扶养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遗赠人也要体谅扶养人的具体情况,不作过分要求;双方以诚相待,和睦相处。现原告要求解除2001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被告不同意,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未履行扶养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秀红审判员赵付堂审判员吴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