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钟宜胜与王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宜胜,王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9号原告:钟宜胜,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翠忠,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宜胜诉被告王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翠忠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玉才、代理审判员张晓龙、人民陪审员范茂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