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博与被告王清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宁某。被告王某。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同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与相互认识程度不足,草率结婚,加之,双方又都是独生子女,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习惯上,性格上,存在分歧。被告总因小事与原告争吵不休,原、被告之间已完全没有信任而言。因被告条件太好,被告看不起原告,被告自私,做事不考虑原告的感受。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原、被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从没有瞧不起原告,被告只是性格强势。双方每次都是因为小事吵架。原告所说的被告自私、瞧不起原告都是借口。被告承认被告自私,做事比较果断,没有考虑原告的感受。原告所说的婚姻有名无实不是事实。上次原告撤诉后,双方的感情改善很多,感情比以前好多了,至少双方的心是齐的,被告想吃什么原告都给被告去买,双方吵架也少了。原告说被告不上班,被告现在已经作出改变去上班了。被告对原告有感情,没有办法接受离婚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相识,并于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4月19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照片等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共同携手解决婚姻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努力适应婚姻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