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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永固标准件厂与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永固标准件厂,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固标准件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法定代表人李玉亭,任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法定代表人付社玲,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