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铁岭市清河区某某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某。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某某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某某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某某袜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某某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清单附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