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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冷某某诉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冷某某,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告朱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冷某某以被告朱某某现无法联系,不能通知其到庭应诉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冷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