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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云梅与蓝永福,周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85号原告:胡云梅,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蓝永福,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被告:周汶萍,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梅诉被告蓝永福、周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梅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胡云梅负担。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