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云梅与蓝永福,周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85号原告:胡云梅,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蓝永福,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被告:周汶萍,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梅诉被告蓝永福、周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梅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胡云梅负担。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