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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崔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崔江波。张波与崔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江波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波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6月26日向崔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波支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崔江波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我院扣划崔江波银行存款20200元,并将20000元支付张波。崔江波已经将(2013)耀民初字第00540号调解书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