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绍取与嘉善华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绍取,嘉善华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保字第5号申请人胡绍取。被申请人嘉善华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韶华。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胡绍取与被申请人嘉善华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绍取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嘉兴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已将该保全申请移送至我院。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绍取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善华宏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