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冬连、邱献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71号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国葳假日花园商业广场D22-23号。法定代表人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开欢、张建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冬连,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邱献文,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冬连、邱献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本案讼争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为198.5元,由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邱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曾念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