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丁某某,女,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