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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丁某某,女,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