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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凤珍与绍兴县迎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珍,绍兴县迎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金凤珍。委托代理人:楼丽萍。被告:绍兴县迎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颖波。委托代理人:施国清、陆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珍诉被告绍兴县迎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珍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迎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