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效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