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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春波与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波,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10号原告:王春波,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波与被告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波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春波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