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春波与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波,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10号原告:王春波,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波与被告国信中联(沈阳)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波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春波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