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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谢志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志华,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011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华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松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谢志华窜至汕头市金平区玫瑰一街,见被害人的钱包里有几千块,遂尾随林某某走到玫瑰园XX栋楼下,林某某夺取被害人林某某拿在手上的钱包,被被害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林某某拉倒在地,强行劫得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六千多元、金戒指一枚及银行卡等物。案后,赃款被花用,金戒指被销赃得款900元,银行卡等物品被丢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谢志华的户籍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现场图,办案说明,作案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证人洪某某、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谢志华的供述,案发现场视频光碟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志华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志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上午9时多,被告人谢志华窜到汕头市金平区龙眼北路玫瑰一街,看见一名中年妇女在路边买东西,其手里的钱包内有几千元,遂尾随该被害人林某某走到玫瑰园XX栋楼下,乘其不备抢夺被害人林某某手中的钱包,被害人林某某发现后抓紧钱包不放,被告人谢志华用力硬拽将被害人林某某拉倒在地,抢得该钱包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谢志华抢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6000多元、金戒指1枚及银行卡等物,金戒指被被告人谢志华销赃得款900元,赃款均被被告人谢志华花用。另查明:被告人谢志华于2011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洪某某、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案发现场图、被告人谢志华的户籍材料,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谢志华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志华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谢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发现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并致被害人倒地,作案一宗,抢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志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志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郑维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