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法定代表人丁经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0号A201号。法定代表人芦宏杰,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第(一)款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