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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建与长春市奔跑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长春市奔跑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奔跑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奔跑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