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明昌与徐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昌,徐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徐明昌,农民。被告徐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昌诉被告徐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明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