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怀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651号罪犯陈怀。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5日入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6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2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陈怀减刑二十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2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陈怀缴纳原判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怀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