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建兴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肥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李建兴,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大西韩乡李庄村57号。委托代理人:张亚杰。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181号邢台市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4层401-410室、412室。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锋,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兴诉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兴撤回对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冯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史小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