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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万正包装厂与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华艺印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万正包装厂,青岛华艺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万正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六淑青,厂长。原审被告青岛华艺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为俭,经理。上诉人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