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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0465-2)。负责人林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37754-0)。法定代表人林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担。审判长何为一人民陪审员吴晓红人民陪审员王美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