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禹绍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禹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07号罪犯禹绍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绍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合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禹绍军及同案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决罪犯禹绍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合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20日经湖南省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禹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禹绍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禹绍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0.6分。本次未履行财产刑,且在服刑中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2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禹绍军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假释期间犯罪,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禹绍军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