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狮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海之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狮岩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海之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狮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钟开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海之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腾腾。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狮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海之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泉州市海之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狮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3502.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狮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开发到庭表示被执行人公司原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现在已经不在经营,法定代表人蔡腾腾去向不明,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