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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仲某与边某、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边某,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仲某。被执行人边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仲某与边某、李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4)第398号裁定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仲某与边某、李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