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仲某与边某、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边某,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仲某。被执行人边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仲某与边某、李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4)第398号裁定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仲某与边某、李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