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与王静邦、苏东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王静邦,苏东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4号原告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西路董岗村。组织机构代码:772191679。法定代表人蒋俊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庄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静邦,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苏东博,男,1985年10月6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邦、苏东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其公司内部原因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邦、苏东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邦、苏东博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静邦、苏东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