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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袁睹文与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睹文,刘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袁睹文,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辉,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平,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袁睹文与被告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玉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睹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刘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睹文诉���,被告刘新平于2012年6月向原告借款19000元,并于2015年5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新平辩称,上述债务属实,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女婿,被告婚后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用于偿还其婚前债务。2011年,被告因养猪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6000元。2014年,被告向原告偿还2000元借款。2015年5月16日,被告刘新平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2012年6月借袁睹文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被告刘新平在欠条下方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向其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刘新平申请本院追加其配偶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该项请求,并放弃对其女儿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刘新平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第一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系用于偿还其婚前所欠债务,且被告未举证该婚前债务系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故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中16000元系因婚后养猪支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愿意放弃被告配偶依法应承担的份额,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属于被告配偶的份额,被告不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刘新平于婚后已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故减去已偿还金额,尚欠原告1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刘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袁睹文借款12000元。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由刘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