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京淑与于世存、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京淑,于世存,吴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许京淑,女,朝鲜族,1958年10月2日生,住延吉市。被告:于世存,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住龙井市。被告:吴丽丽,女,汉族,1979年11月14日生,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京淑诉被告于世存、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京淑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京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京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京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