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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何京辉与朱建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671号原告何京辉。被告朱建壮。原告何京辉与被告朱建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京辉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京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京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何京辉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