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与许俊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许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3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负责人姜明,行长。被执行人许俊超,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1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俊超给付:1、欠款258323元、手续费32290.53元、利息1658.31元、滞纳金4733.35元及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息;2、案件受理费291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律师费4455.08元。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许俊超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账户,账户余额为零。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申请执行许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许俊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俊超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