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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松齐、封必青等与江尧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松齐,封必青,乔严梅,孙雪,孙莎,孙蒙,孙冲,江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325号申请执行人孙松齐。申请执行人封必青。申请执行人乔严梅。申请执行人孙雪。申请执行人孙莎。申请执行人孙蒙。申请执行人孙冲。被执行人江尧忠。孙松齐、封必青、乔严梅、孙雪、孙莎、孙蒙、孙冲申请执行江尧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江尧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江尧忠赔偿孙松齐、封必青、乔严梅、孙雪、孙莎、孙蒙、孙冲经济损失22993.5元。因被执行人江尧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松齐等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6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尧忠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而其在房产、土地及车辆部门,均未查询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本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宜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连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