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泌法民执字第2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樊长兵与被执行人刘玉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长兵,刘玉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泌法民执字第252-10号申请执行人樊长兵,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玉营,男,1945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泌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长兵与被执行人刘玉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玉营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每月冻结1000元(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每一年由本院扣划一次。二、对被执行人刘玉营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6000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